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,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:
1、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; 2、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;3、 伪造、冒用、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;4、 隐匿携带危险品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;5、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、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; 6、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。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携带《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》(见附件一)所列物品的,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。
1、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三十三规定,携带《禁止旅客随身或者托运的物品》(见附件二)所列物品的,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;如来不及办理托运,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。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,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。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;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,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。
2、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(见附件三)。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。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,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,并进行登记。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;逾期未领的,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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